中美經貿協議中有哪些醫療相關內容
美國東部時間2020年1月15日,這注定將會成為寫入歷史的一個時間節點。中美雙方在華盛頓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這意味著中美第一階段的經濟談判有了一個成果。在北京時間的2020年1月16日上午,這份協議文件的中英文電子版分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財政部的官網上面予以了公示。
下面,OFweek醫療科技網編輯將就協議中跟醫療相關的部分摘錄出來并進行簡單評論。
這份協議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前面發部分篇幅都在講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內容,后面則是詳細的農業進出口協議內容。在知識產權相關內容中,藥品在其中占用了三個小節,分別在放在了第一章第三節、第四節和第七節,內容如下:
第三節 藥品相關的知識產權
藥品事關人民生命健康,尋找治療和治愈疾病的新方法的需求持續存在,例如針對癌癥、糖尿病、高血壓和中風等。為促進中美雙方在醫藥領域的創新與合作,更好滿足患者需要,雙方應為藥品相關知識產權,包括專利以及為滿足上市審批條件而提交的未經披露的試驗數據或其他數據,提供有效保護和執法。
第1.10條 考慮補充數據
一、 中國應允許藥品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審查程序、專利復審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補充數據來滿足可專利性的相關要求,包括對公開充分和創造性的要求。
二、 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第1.11條 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的有效機制
一、 作為批準包括生物藥在內的藥品上市的條件,如果中國允許原始提交安全性與有效性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依靠之前已經獲批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據或信息,例如在中國或其他國家、地區已獲上市批準的證據, 中國應:(一)規定制度,以通知專利權人、被許可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上述其他人正在已獲批產品或其獲批使用方法所適用的專利有效期內尋求上市該產品;(二)規定足夠的時間和機會,讓該專利權人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上市之前尋求段中提供的救濟;以及(三)規定司法或行政程序和快速救濟,例如行為保全措施或與之相當的有效的臨時措施,以便及時解決關于獲批藥品或其獲批使用方法所適用的專利的有效性或侵權的糾紛。
二、 中國應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與上述第一段相符的藥品相關制度,包括規定專利權人、被許可人或上市許可持有人有權在被指控侵權的產品獲得上市許可前提起訴訟,就可適用專利的有效性或侵權的糾紛解決尋求民事司法程序和快速救濟。 中國還可提供行政程序解決此類糾紛。
三、 美國確認,美國現行措施給予與本條款規定內容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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