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亂反正!聯合國R171-DCAS駕駛員控制輔助系統法規生效,為全球部署駕駛輔助系統鋪平道路


本文來源:智車科技
孔子以為時因名不正而亂,故欲以正名救時之弊。
這個法規能終結“亂花漸欲迷人眼”的智駕系統命名大賽嗎?
法規生效
2024年10月4日,歐洲經委會世界車輛法規協調論壇(WP.29)在2024年3月的會議上通過的新的《聯合國UN R 171--DCAS駕駛員控制輔助系統》(United Nations Regulation on 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s (DCAS))法規已于2024年9月生效。

法規背景
近年來,一些汽車制造商已開始在其車輛上提供“DCAS駕駛員控制輔助系統(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s)”。不同的車輛制造商使用不同的名稱來描述這些系統,但本質上它們通過根據交通流量調節車輛的加速和減速來幫助駕駛員,同時確保車輛遵循道路/車道線路。
然而,盡管這些系統為駕駛員提供了支持,減少了駕駛員的工作量,提高了舒適度,但它們并不能完全接管駕駛任務,駕駛員必須保持對車輛的控制,監控車輛周圍的環境和車輛/系統的性能。由于這些原因,此類系統被歸類為SAE L2級自動駕駛。
由于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此前沒有涵蓋此類駕駛員控制輔助系統(DCAS)的法規,2021年,UNECE自動和互聯車輛工作組(GRVA)成立了一個專門的工作組,負責制定新的UNECE DCAS法規,該法規將為此類技術中立的系統制定統一的規定和安全要求。
該工作組的最終工作成果即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第171號條例,該條例于2024年9月22日生效。
法規簡介
第171號法規將DCAS定義為輔助駕駛員持續控制車輛縱向和橫向運動的系統,同時不接管整個駕駛任務。DCAS被歸類為與SAE L2級相對應的自動駕駛系統。這意味著,在使用此類系統時,駕駛員仍負責控制車輛,因此必須永久監控周圍環境以及車輛/系統的性能,以便在需要時進行干預。
9月30日生效的第171號條例規定了DCAS的安全和性能要求。為了確保駕駛員保持可用性和參與度,如果檢測到駕駛員缺乏參與度,它要求制定有效的警告策略。
為了解決駕駛員可能過度依賴某些輔助系統的問題,它還要求車輛制造商在購買車輛時通過所有可用手段(包括在線、廣告和經銷商)主動向用戶傳達DCAS的局限性以及駕駛員在使用系統時的責任。
本新法規適用于安裝在M和N類車輛上的駕駛員控制輔助系統(DCAS),即乘用車、多用途乘用車、貨車、皮卡、重型卡車、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
在該法規中,駕駛員控制輔助系統(DCAS)被定義為“是指能夠共同幫助駕駛員持續控制車輛縱向和橫向運動的硬件和軟件”(“Driver Control Assistance System (DCAS)” means the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llectively capable of assisting a driver in controlling the longitudinal and lateral motion of the vehicle on a sustained basis.)。

該法規規定了DCAS必須遵守的許多設計和性能標準,并規定了配備DCAS的車輛必須遵守的測試程序,以證明符合這些要求。

此外,該法規規定,車輛制造商必須編制文件,詳細說明DCAS的設計和操作、DCAS的安全概念以及證明在整個系統的設計和開發過程中充分考慮了功能和操作安全的證據。
系統設計和性能要求
通用要求
·該系統的設計應確保駕駛員繼續從事駕駛任務。
·制造商應實施策略,確保模式意識,避免駕駛員過度依賴。應通過滿足第5.5.4.段的規定來證明這一點。
·制造商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合理可預見的誤用和未經授權修改系統的軟件和硬件組件。
·系統應為駕駛員提供隨時安全超控(override)或停用系統的方法。
·配備DCAS的車輛應至少配備AEBS高級緊急制動系統。此外,它還應配備車道偏離預防系統或車道偏離警告系統。這些系統應符合聯合國第131、152、79號法規(糾正轉向功能)和130號法規的技術要求和過渡性規定,視情況而定,適用于配備DCAS的車輛類別。

功能要求
·系統應能夠根據需要評估和響應周圍環境,以在系統邊界內實現系統的預期功能,并在超出系統邊界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實現。
·該系統應旨在通過以適當的安全導向方式使其行為適應周圍的交通,從而避免對交通流造成干擾。
·如果系統檢測到碰撞風險,則應旨在避免或減輕碰撞的嚴重程度。
·在不影響本聯合國法規其他要求的情況下,該系統應控制車輛的縱向和橫向運動,以與其他道路使用者保持適當的距離。
·必要時,該系統可以根據系統的操作設計激活相關的車輛系統(例如,方向指示燈、下雨時激活雨刮器、加熱系統等)。
·系統的控制策略應設計為在保持可控的同時降低碰撞風險,并考慮駕駛員的反應時間。

對系統邊界的響應-指定當任何操作條件超過系統設計運行的邊界時,系統必須如何反應,例如將控制權轉移回駕駛員。
可控性-規定在所有情況下,無論駕駛員是故意超馳(overriding)系統還是將控制權轉移回駕駛員,車輛都必須保持可控。
車道定位-規定該系統必須幫助車輛在行駛車道內保持穩定位置,同時遵循道路/車道輪廓。
進行“機動”-規定在系統能夠進行機動的情況下,如變道、十字路口轉彎、環形交叉口通行等,系統必須以安全的方式進行此類機動,而不會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駕駛員狀態監控-規定車輛必須配備一個持續監控駕駛員的系統,以確保駕駛員正在觀察前方道路,并在必要時可以接管駕駛任務,即眼睛盯著道路,手放在方向盤上。
駕駛員脫離警告-指定如果確定駕駛員脫離,系統必須執行的光學、聽覺和觸覺警告以及警告升級順序。
風險緩解功能-規定車輛必須能夠在確定駕駛員不可用的情況下安全地將車輛停下來。
速度限制合規性-指定系統必須自動控制車輛速度。該系統還必須確定車輛行駛道路的適用限速,并在超過限速時向駕駛員發出警告。
系統對檢測到的故障的響應-指定當系統或其組件中檢測到故障時,系統必須如何反應,例如向駕駛員發出警告,并以安全的方式將控制權轉移回駕駛員。
系統激活和停用-指定激活系統必須滿足的條件以及必須導致系統自動停用的條件,并適當轉換回駕駛員控制。
駕駛員信息-指定必須提供給駕駛員的光學、聽覺和觸覺信號和消息,以表示系統的運行狀態并提供任何必要的警告。
駕駛員信息材料-指定車輛用戶手冊中必須包含的有關系統的信息,包括系統功能和系統運行時駕駛員的責任。
軟件更新-規定任何軟件更新的程序和流程必須符合UN ECE關于軟件更新的第156號法規的要求。

法規影響
“這項新的聯合國DCAS條例確保了在使用輔助系統時顯著改善駕駛員監控,增強了駕駛員對駕駛任務的參與。因此,它將為未來更高的自動化水平鋪平道路” 。
--WP.29 GRVA主席Richard Damm

該法規強調了駕駛員對駕駛任務的參與。
該法規規定了DCAS必須遵守的許多設計和性能標準,并規定了配備DCAS的車輛必須遵守的測試程序,對L2級智駕車輛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歐盟委員會計劃對整車型式認證中的通用安全法規Reg.(EU) 2019/2144 (GSR法規)進行修訂,包括納入適用于L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的DCAS法規。如果實施,則中國車企產品需要滿足法規認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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